摘要
劳动力市场中,雇主对劳动者进行与其生产率无关的个人特征的估价,这种估价影响了个别劳动者获得同等报酬或获得同等就业的机会,这种行为即为劳动力市场歧视。主要表现为不平等的就业机会、较严重的性别隔离以及缺失的安全保护,严重影响着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平等就业权。劳动力市场歧视包括诸多类型,也存在显性和隐性歧视之分。但是,我国的法律制度在规制歧视行为时存在法律体系全而不精、制度设计华而不实、救济渠道有而不通等问题,需要从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和文化环境等方面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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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