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确立了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的权利,但在该项权利的性质及司法适用路径上存在一定困境及争议。“不完全的合同解除权”说可解决前人理论未能解决的困境,更符合司法实践需求。以此为基础,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的司法适用应采纳不完全的合同解除权理论,注意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条件,逐步淡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八条的参照效力,并注意合同解除的时间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