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审判实践中排除妨害纠纷具有较高审理难度,案件特点反映了当事人诉讼能力弱、恩怨颇深、矛盾激化等情况,亦折射出更为深层次的法律原因,即排除妨害与排除妨碍的混淆,排除妨害纠纷与相邻关系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占有物排除妨害纠纷难以区分。本文通过对相关概念的含义、构成要件及特点的分析,试图寻找出能够明晰上述问题的途径。将排除妨害与排除妨碍的法律含义进行明确限定,从概念本身出发区分排除妨害纠纷与相邻关系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占有物排除妨害纠纷,尤其是明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适用范围。此外力求运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普法宣传化解纠纷,服务乡村振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