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民法典》开我国法典之先河,以"民商合一"之体系形成了民商事领域的基本行为规范和裁判规则,并在合同编第五百三十三条创设情势变更制度。但较之严格意义上的"民"与"商"之法涵,二者在伦理基础、价值取向、调整对象、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等方面均存差异。基于民、商二元的不同语境,对制度的理解与裁判上亦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