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滥伐林木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时存在因法律规定不协调而导致行为人规避法律,量刑偏低,罚金畸轻的缺陷;对滥伐林木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时存在行政处罚的执法阻力较大,征收罚款的理论依据不足的缺陷。加之用罚金或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罚金和罚款的管理使用未考虑生态保护因素等缺陷,致使无法有效遏制滥伐林木行为。有必要重新界定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界线,重新设计有效率的民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