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行政实践中,法律人格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两大方面在法律上具有法律地位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资格的个体和法人,它以自身的明示、制衡及教育功能而对行政管理活动的开展产生重要的意义。由此,法律人格具有自身特征———民主和法治。法律人格在行政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公对公,公对私,私对公。吴江盛泽案例就对法律人格的三种具体表现形式有了现实中全面的体现,为我国地方政府行政实践机制创新又增添了一笔宝贵的经验财富。本质上,法律人格的完全表现正寓意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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