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规定,然而在具体问题上仍有待细化与完善。以利益导向为分界,我国物业服务的主体分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与业主方三方主体;以意思表示为切入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各不相同。我国《民法典》突出对业主的保护,规定了业主的解除权、撤销权等救济权。然而,现有规范在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权利义务内容、新旧物业交接规则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因此,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几个角度的完善:明晰物业服务费用的考量基准,细化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内容,引入代位权诉讼。

  • 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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