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是一个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要共同在场、共同应对的问题。《香港国安法》第3条明确了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中央人民政府的根本责任是中央在宪制秩序和政治权力运作过程中全局性和优先性的体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则是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地位形成的责任类型。根本责任和宪制责任之间存在责任边界,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履行责任时各有其侧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