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侵权案件常常会同时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从而导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同时发生,这两种诉讼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对此,我国目前采用并轨制的模式并有一些法律规定加以规范,但这些制度设计与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不足以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由渤海湾漏油案引发思考,赞成在我国适用衔接制的协调模式,同时对原告主体资格、诉讼请求范围、起诉顺位、既判力扩张与赔偿顺位等具体制度与具体的程序规范作出论述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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