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109号通知),并于2015年5月由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配套的40号公告。40号公告中规定:四种集团内居民企业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暂时可不确认股权或资产转让所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本文基于上述两个文件,对国有企业资产(股权)划转中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