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范构造在我国不同单行法之间历经变迁,初步形成了具有内在关联性的规范群,然而其制度功能与适用范围并未在我国公私法区分的理论框架内获得完整、自洽的解释。惩罚性赔偿制度生成于失范社会重构的现实需求,有必要突破传统民法责任的补偿原则,更侧重其所具有的社会整合功能。惩罚性赔偿社会机理契合于现代工业社会的"普遍侵权"与"分散损害"特点,这些领域应是其未来拓展的主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