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剧作品是由剧本编剧、舞蹈编导、音乐作曲等人员共同创作的以舞台演出为形式表现的作品。依据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确定其著作权归属,虽有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行不通。舞剧作品的著作权应当由组织、协调作品创作并承担市场风险责任的歌舞剧院享有,但编剧、编导、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一定性和著作权归属原则可以解开实践中舞剧作品无法真正寻求著作权法保护的困惑。对于舞剧作品的法律保护应当重视创作过程中的主动保护和海外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