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陕医保发〔2022〕9号各市(区)医保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精神,完善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治理价格虚高,进一步明显降低患者医药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单位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