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 /意义]在数据价值日益凸显的信息时代,高频次、大规模的信息处理行为加剧了大型互联网平台与信息主体的地位失衡,导致对个人信息处理的混乱和无序。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规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有必要重构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规制模式。[方法 /过程]细化个人信息处理的各个阶段,融入场景因素激活“告知同意”条款,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的制度设计,发挥多主体的规制效用,保证救济渠道的多元、畅通,全程推进风险防控。[结果/结论]通过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制模式的重构,有效平衡大型互联网平台、信息主体和国家监管部门的地位与能力,保障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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