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生态环境法治的全面领导作用越来越突出。生态环境执法链中行政监督职能的发挥与生态环境的恢复状态存在直接关系。生效的司法裁判、行政执法单等划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恢复责任,但行政机关的监督缺位导致环境被破坏状态的持续。探究生态环境行政监督权的顶层设计、实践运行和职能发挥,有助于健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系,也是从恢复性行政执法的角度对执法体系的完善。通过完善生态环境行政监督的内外部体系可以强化执法的结果保障;将生态环境执法的恢复性效果纳入执法清单,可促进行政监督质效的发挥;厘清各部门监督职责,明确监督主体责任,可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从而健全生态环境行政监督职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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