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讼请求是原告权利主张的核心体现,决定着法院审理案件争议的内容和边界,但只有原告的诉讼请求足够具体时,才对法院具有拘束力。实践中,当涉及诉讼请求所确定的诉讼标的、原告撤诉后再次以相同的诉讼请求提起诉讼等情形时,诉讼请求对法院具有强拘束力。由于受到基于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而确立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的限制,以及受到法官运用利益衡量原则、重大情势变更原则和尊让行政裁量权的影响,诉判往往不能一一对应,法院不得不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以同时满足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因而此时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仅对法院具有"牵引"作用,即相对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