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进步,文学艺术领域内可能出现许多新的表达方式,即所谓"新类型作品"。《著作权法》应如何保护这些未落入法定作品类型的智力劳动成果,成了一个问题。"其他作品"条款并非万能的兜底条款,其无法为法院判断作品的独创性高度提供标准,亦没有被立法机关充分利用。若"新类型作品"的确符合作品定义,则或对现有作品类型进行适当扩大解释,或将其纳入汇编作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