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行业和医疗市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进行行政监管的职能。但实践中,一方面由于社会主要关注的是医疗纠纷的民事处理问题,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涉及的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民事处理、医疗纠纷的技术鉴定、医疗纠纷民事赔偿标准等内容与现行法律中有关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的规定不一致。另一方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监管方面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了更好发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行政监管职能,强化医疗事故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政监管的作用,故有必要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相关内容的修订。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对其修订之思考,以期供决策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