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市场层级性的高昂前置成本,普遍化的小农户难以进入高收益市场,获得资源垄断型或资本市场收益,并实质上形成一种"权利困境"。体现为社区本位利益的、农村"山水湖林田草宅"等开发主体缺失,而作为一方水土天然居住者的农民除按照农业生产定价获得补偿性收益外,被实际排除于如上资源作为资本化开发收益之外。通过集合政府支农类财政投入对接区域或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激活发展型网络内部资金存量与资源流量,提升资金统合利用水平,并以此为契机进入高盈利水平市场层级,使本地劳动者获得来自集体经济运营的规模收益和资本收益,为相对贫困地区的自主发展与社会广义韧性能力提供了基本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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