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部分得到高度重视,中央也开始在一系列政策文件中处理地方政府监管职责的配置问题。然而,在我国区域性资本市场建设的历史中,央地政府两股力量的反向作用促成了区域性资本市场发展的非制度化倾向,并且持续影响着当下的发展。在法律制度层面,我国处理央地关系的过渡性制度安排策略,导致了区域性资本市场监管权的非法治化配置,是当前发展困境的制度根源。为了摆脱既往路径的束缚,需要对央地政府的证券监管权进行重新审视和规范化配置。地方政府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中的核心角色应当定位为反证券欺诈的执法者。中央政府则应当扮演好协调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并且充分尊重地方政府的自主性,鼓励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和政府间的良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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