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裁判要旨】在动产流动质押中,通常由质权人、出质人、监管人签订三方协议,由出质人将财产交付给受质权人委托的监管人进行监管。对出质人交付质物的判断,不仅要求质物由监管人接收,且要求质物持续处于监管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以确保在实现存货流动性的同时,满足质权的担保功能要求。对监管人实际控制的认定,须从合同约定和实际监管情况两方面综合考量,监管人须履行对质物的审核查验、保管监管等义务,以实现有效的管领控制。此外,对质权人合同利益的救济,并不受质权未设立的影响。质权人可基于合同约定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要求未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管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