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6月1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选购使用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的提示》(以下简称《提示》),强调了彩色隐形眼镜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在上市前需要通过安全性、有效性的评价,经营此类产品的相关企业需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对消费者选购、配戴的过程给出了提示和建议。这是继2012年发布通知将彩色隐形眼镜(以下简称“彩隐”)纳入角膜接触镜监管范畴以来,国家药监局发布的第4份与之有关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