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司法》确立了新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采取了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将传统的法定资本制实缴制度改为了认缴制、以及取消验资程序等一系列与股东出资义务相关的措施。随着这一变革,股东出资义务带来的对于公司、债权人的相应变化引起了社会争论,在给予股东更多自治空间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