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唐代刑事诉讼中,女性时常履行代诉、申诉、举证等诉讼职责,并可能因宗族亲缘关系而承担刑事连带责任。女性为昭雪宗亲冤屈,时常伏阙直诉,且多与缠诉或自刑等非常行为伴生始终。女性群体基于礼教高于法律之基本认识,以孝义亲伦名义裹胁、绑架律典的现象得以长期存在。唐代司法实践中存在收孥罪人出家女眷的现象,罪犯妻女即使隐遁修持,亦难逃没官厄运。与收孥之法相比,配流、安置是唐代处置罪人女眷的补充方式。将"安置"罪人女眷作为"没官"减等的现象,在平定藩镇活动中多次出现。
-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