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证明标准原初概念即证明程度在民国时期证据法学各著述中的钩沉,可以探索证明程度在中国法治现代化早期证据知识体系语境中的原初涵义以及证据知识结构中的位阶。可以初步证立的是,在有关证明程度的知识立场上,以体系化的思维对待证明程度,使证明程度与证明责任、自由心证等构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是思考证明程度问题应然的出发点。当前,我国诉讼证明标准理论中存在着结构性缺陷、作为其前提的认知理论的理想化、泛哲学化思维等问题,以致在包括证明标准在内的知识再生产中形成了一种"路径依赖",亟待从理论上予以克服,方能尽快回归证明标准理论应然的知识结构逻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