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机械司法导致刑罚失常,使形式正义承载实质正义的功能式微,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悖离。机械司法实质上是错误适用法律,损害司法正义,危害深远。机械司法现象的产生,与法官所接受的刑法教义学知识体系具有内在关联,也与职业法官所具有的脱离大众认知的天然倾向相关。问题的解决几乎难以从法官自身找寻答案。同侪审判能够为司法裁决注入实质正义的衡平因素,陪审团或参审团模式是消解机械司法的基本路径。

  • 单位
    河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