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修改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于起诉制度,代之以不起诉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通过确立1量不起诉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1量权,并希望借助它实现一定的价值目标。检察机关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法律设定的条件和自身的行为准则,就可以充分行使自由1量权。回顾十余年前的这次变革,从法理学的角度上来看是正确的,但是站在司法实践的角度上我们同时也可以看到不起诉制度实际所发挥的作用之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