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侵犯商标权行为由于构成复杂,往往涉及不同的过程与环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实务中,商标权人往往以购买到的侵权产品为起点,在起诉该侵权产品的直接销售商的同时,将与该侵权产品相关的经销商、生产商等其他主体在一个诉中起诉。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共同诉讼以"诉讼标的之同一或同一种类"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其中普通共同诉讼的成立需经人民法院以及当事人同意,才可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