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利法》第26条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在实用新型审查中,存在对两个法条使用混淆的问题,本文从一件复审案例进行剖析,对同一件案例前审与复审使用不同的法条,对申请人的说服力不同,以此探究在前审中如何提高审查效能。

  • 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