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管理法》于1987年生效实施,之后几经修正。2019年《土地管理法》的修正使土地征收程序力求吸纳多方主体参与其中,通过透明、科学的程序运行为实体正义提供保障。大陆地区土地征收程序仍存在前置程序分流作用不明显、保障公众程序性权利规范不具体、征收补偿决议过程不公开、事后监督渠道不畅通等问题。建议做好农地征收程序与外部程序分流衔接、完善公众程序性权利的相关规定、引入公私合议促成征收补偿决议、强化土地征收程序事后外部监督力度,为集体土地公益性征收进一步规范化提供制度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