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多式联运法律关系的责任主体主要是作为多式联运合同当事人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以及作为多式联运法律关系相关人的承运人、收货人。我国目前对于多式联运合同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典》和《海商法》中。我国法律对多式联运托运人、承运人以及收货人的归责原则采取过错责任制,在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立法模式上主要采取的是“经修正的区段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