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税收事先裁定的性质有纳税服务、税法解释、以税法解释为中心的个性化纳税服务以及行政契约等观点,但以上观点均存在着一定的理论缺陷。税收事先裁定与行政允诺有诸多相似之处,如将其界定为行政允诺,可增加税收确定性,有利于保障纳税人的救济权以及进一步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对于基于行政允诺的税收事先裁定的制度建构方案,本文建议立法引入税收事先裁定制度,明确其行政允诺的性质,规定在税收法定的前提下进行裁定;在实体法规则方面,可基于行政允诺的定性科学设置裁定事项范围,逐步扩大裁定申请人范围,采取分级裁定的模式且视情形逐步下放权限等;在程序法规则方面,可基于行政允诺的定性规定税务机关不得随意撤销已作出的事先裁定,明确办理时限及裁定有效期,加强对纳税人的权利救济等。

  • 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