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商事判决的国际流通在国际民商事司法合作中日益重要。两大法系损害赔偿理论分野和各国惩罚性赔偿实体制度的差异,是域外惩罚性赔偿判决获得承认与执行的主要法律障碍。实践中,对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存在完全拒绝、原则承认和分割承认三种不同模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试图通过国际公约方式加以协调,并在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和2019年《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中采纳分割承认的模式。我国应对标国内惩罚性赔偿的实体规定,建立分割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制度。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