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法中的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反映着法律的制定与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价值论与方法论内容,包括以强调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谁更具有优先性的价值本位分析以及以个人还是整体作为分析社会关系的基本单位的方法论分析。我国《民法典》颁布后,合同编新增条款包含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内容,在以个人主义条款为主导的前提下,加入整体主义条款与群体主义条款,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完全的个人主义价值论与方法论试图塑造独立的私法领地来防止公权力对个人自由的影响并不可行,应正视私法中的国家强制,确定整体主义条款的辅助地位及群体主义条款的补充地位,在发挥公权力组织功能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个人的合同自由。

  • 单位
    国际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