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权”作为数字经济的基石性概念,迄今尚未被我国法律所确认.学界关于“个人信息权”的研究仍处初始阶段.霍菲尔德权利理论是权利分析领域极具影响力的学说.因此,在霍菲尔德权利理论指引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重述“个人信息权”理论体系.在该体系中,个人信息权的权利主体应归属于自然人;权利客体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内容是由信息支配权、信息知情权、撤回同意权、信息更正权、可携带权、限制处理权、信息删除权等组成的权利集合.当个人信息主体享有相应的权利(right)、特权(privilege)、权能(power)和豁免(immunity)的同时,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与之相应的义务(duty)、无权利(no-right)、无能力(disability)和责任(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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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家信息中心; 重庆邮电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