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交财审函[2018]782号2018年11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决定,公路收费权转让由审批改为备案。为做好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公路收费权转让监督管理,规范公路收费权转让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路收费权转让备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