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是独断性的还是兼容性的?通过对涉及宪法三个重点条款的民事判决书进行类型化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在对宪法条款的适用过程中存在着解释,尽管尚显不足,但法院的适用性解释实践无疑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并未完全排斥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的宪法解释权。我国宪法解释制度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性宪法解释与法院的司法适用性宪法解释共同构成:《宪法》第67条第1款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之规定确立的是立法性宪法解释,《宪法》第131条关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则蕴含着司法适用性宪法解释,由此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解释“双层结构”。立法性宪法解释具有最高效力与最终权威,而司法适用性宪法解释从属于立法性宪法解释,并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