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指出,“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收文办理”是三个组成部分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部分。因为它包含了大量上下级机关、平行机关、非隶属机关的来文,且都是外来文件,所以被统称为“收文”,相应地本机关自制的文件统称为“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