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平台用工的"灵活性"特征对现行法律规制提出了挑战,主要体现为"难以纳入现行劳动关系范畴"和"职业伤害风险难以保障"。事实上,对于平台用工而言,判定劳动关系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该行业面临最突出的问题——职业风险保障。纵观我国现阶段各地区实践中的运行模式,包括"工伤保险模式""职业伤害险模式"和"商业保险模式",各有利弊。通过对比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在路径选择上,建议构建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的脱钩机制。在立法层面上,建议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扩大强制参保范围;秉持独立性原则和多层次原则;合理的设置平台就业者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