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立法中,民事一审诉讼程序采取"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二元模式,其中普通程序起到了通则作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但作为简易程序项下的"更简"模式,仅有一个条文。随着人民法院二十余年繁简分流程序制度改革的推进,各类民事一审诉讼案件占比发生了很大变化,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大大挤占了普通程序适用空间,普通程序的适用比例甚至低于简易程序项下的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二元立法模式已不能适应司法实践之需求,重构小额、简易、普通三者并列的民事一审诉讼程序,实现简易、小额诉讼的"普通化",普通程序的"特别化",同时架构"分流、调解、速裁、精审"有机衔接工作机制,对推动建设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繁简分流制度具有重要制度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