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洲水泥公司诉土耳其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欧洲水泥公司是否以欺诈的方式进行了投资,如果是,其非法投资的行为对仲裁庭的管辖权产生何种法律效果,以及该公司是否应向土耳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区分了程序争议与实体争议,没有在处理管辖权争议的同时讨论投资行为的合法性,而是在得出因欧洲水泥公司未完成程序要求导致仲裁庭缺乏管辖权的结论后再考虑实体争议,形成了较为清晰完整的论证思路。以本案适用善意原则判断投资合法性为例,结合相关仲裁实践,能进一步廓清国际投资仲裁中判断投资合法性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