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第十条本质上为找法规范,其对法源的明文规定是民法对宪法功能的最有力补充;其将国家政策从法源体系中予以删除是我国民事立法进程中的重大进步;其将习惯作为法源彰显了民法典的张力。该法条之不足主要是:习惯的内涵模糊、法律与习惯的适用孰更优先存在争议、法理的法源缺位。因此民法法源制度的补充与完善,重在准确界定习惯的内涵、适用习惯应遵从审慎原则、发挥法理的法源性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