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围绕商业汇票能否成为商业保理的标的这一命题进行了论证,认为商业汇票不能成为商业保理的标的资产(光票保理),但可成为商业保理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文章将现行商业保理以商业汇票与基础交易合同、销售发票、应付账款电子凭证等诸项债权凭证应用做了比较分析。商业保理作为实体经济的一项特殊融资模式,具有逆周期特点,当经济步入下行周期时企业对保理融资的需求将会增大,在应收账款票据化的发展趋势下,商业汇票以其法律关系明确,确权手续简便,便于保理后融资,保理商同时享有票据权利和应收账款权的优势,成为保理商在基础交易合同、销售发票、类票据等多项债权凭证中的占优选择。在厘清商业保理与商业汇票的依存关系基础上,文章对电子商业汇票在商业保理、银行保理的实际应用及保理后银行贴现、标准化票据发行提出了监管政策建议。

  • 单位
    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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