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作为不完全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致人损害时,由于行为主体在责任承担和责任履行方面存在困境,与此同时又要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保护,根据侵权行为法的填补损害功能,侵权责任因此大都由监护人承担。但是其中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就其加害行为在责任承担上也存在有部分自己责任。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关系到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认定以及责任的分担问题,法律应当在合理保护受害人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坚持自己责任的原则,以此寻求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