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进行研究,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暴露出来的问题,并没有在法律正式授权给检察院后得到根本性解决。通过相关实证分析发现检察院已经表现出来其作为唯一原告上的力不从心。具体表现为,其在诉讼对象上明显的避重就轻,诉讼目的上仅注重纠正政府行政不作为,不注重对政府作为引起的损害进行的实质性追责。在案件线索的来源上较为单一。因此,有必要扩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引进公民和环保组织形成多元化的诉讼主体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