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惩罚性赔偿,也称为“报复性赔偿”或“示范性赔偿”,是法院作出的赔偿数额大于受害人实际损害金额的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作为我国一项开创性的法律制度,有其独特的功能体系与价值定位。有关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主观心态与客观行为的认定决定着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法律效果,有必要对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额度模式、裁判金额、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再考量,以此来实现消费关系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