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可占有财产为客体的物权,占有公示乃物权之物的自然属性,登记系占有公示的替代方式。物权公示公信是法律对作为自然属性的物的公示予以规制的结果。以有权处分为前提的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物权变动公示是物权支配权的内在要求,亦是受让人的物权支配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基础,具有绝对的公信力;以"假"当"真"之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则是"指导"无权处分情形下物权变动的理论根据,在该情形下同样存在物权变动公示。由此,该两种物权公示及其公信力居于不同层次,呈现出了明显的结构性特征。结合占有或登记的公示方式,占有公示的对象或内容是所有权,不论基于何种原因而占有;登记公示的对象或内容当以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虽然物权公示公信指向的对象及其法律意义有别,但在产权保护及其经济效率上具有了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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