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49份裁判文书的整理和分析,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中存在着冲突,其一,对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不同,其二,我国法律规定与实践中不相适应,其三,理论中对行为人主观状态的分类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不同。实践和理论的不一致是因为对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依据在我国学界并未达成共识,因此出现学术争鸣不断,实践中裁判各不相同。原因自由行为其不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规范,统一司法实践中对原因自由行为的量刑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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