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尚未将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理论界对于公共设施的定义及公共设施的构成要见也存在争议。实践中,公民多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救济,但是用《民法典》调整明显存在不足。鉴于将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具有正当性,可以借鉴国外司法实践,确立我国公共设施致害的多元归责原则,探索将公共设施致害纳入我国国家赔偿法,并出台相关国家赔偿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建立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追偿制度和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