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唐前期,兵士不仅是宿卫、征战、戍边等任务的执行者,同时亦是色役的承担者。兵士不仅服务于中央、地方行政机关,亦服役于官员个人。由于服役机构与对象的差异,色役职掌则各不相同。与白丁服役不同,部分兵士通过承担色役可以进入仕途。兵士通过不役纳资输课,作为官府的开支或充当官员的俸料,是唐前期行政部门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与此同时,兵士轮番到服役部门履行职责,是唐前期行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